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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委办〔2011〕112号

发布时间: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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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安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永安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7日
 
      永安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0号)和《三明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明委办〔2011〕142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加强我市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充分发挥“五老”的独特优势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对象在基层,力量在基层,成效在基层,重点、难点和热点也在基层。当前,我市有的地方、单位对关心下一代工作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够健全,活动场所缺乏,经费、工作条件等保障跟不上工作需要,开展活动不够经常等,基层关工委工作发展不平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国家发展、民族未来和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从培养建设永安新的生力军的迫切需要,从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好,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以下简称“五老”)等广大基层老同志在教育培养青少年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继续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关工委建设,开创我市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新局面。
  基层关工委和广大“五老”人员与青少年有着天然紧密的情感联系,是各级党委、政府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参谋助手、联系青少年的关爱桥梁和感情纽带,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支持关工委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鼓励他们充分发挥“政治、威望、经验、时空、亲情”五大优势,积极发扬“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的“五老”精神,坚持不懈地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指导,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引导青少年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坚定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科学文化教育,推动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帮助青少年提高科学文化素养和创新能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坚持不懈地为青少年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教,扶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与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结对帮扶,与服刑劳教人员子女和失足青少年结对帮教;开展网吧社会监督,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想青少年所需,尽关工委所能,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广大青少年身上,为党和政府分忧。
  把思想道德教育和办好事实事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领导班子建设好、骨干队伍作用好、制度健全执行好、活动经常效果好、积极探索创新好”的争创“五好"关工委活动;深入开展“抓典型、创品牌、设基地、建机制”活动,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长效机制,营造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良好工作氛围;深入开展德育“三牵手”活动,把这一工作品牌做好做实,切实推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全面提高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
  二、建立机制,分类指导,进一步加强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关工委的组织建设,着重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关工委的班子、队伍和制度等方面建设。
  (一)要加强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网络,力争三年内实现城乡关工委组织全覆盖。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一把手,要兼任同级关工委名誉主任,党委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同级党政老领导或德高望重、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担任执行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中学、中心校的分管德育副校长兼任所在地乡镇(街道)关工委副主任,参与乡镇(街道)关工委活动;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或主任要兼任关工委主任,由一名年龄相对较轻、工作能力较强的“五老”任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村文化协管员参与村关工委工作;各村小学校长兼任所在村关工委副主任,参与村关工委活动。
  (二)要健全基层关工委班子建设机制。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要同步调整充实本级关工委领导班子;在指导村、社区班子选举换届时,要同步调整充实村、社区关工委主任和老年协会会长兼关工委常务副主任,使基层关工委领导班子适时交替,不断增强班子活力和工作的持续性。基层关工委领导班子中,“五老”人员要占60%以上。
  (三)要广泛宣传动员,壮大工作队伍。要继续完善“五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组织动员谈话制度,建立关工委推荐,党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动员谈话,党委发文任命的运作机制,动员更多的“五老”加入基层关工委班子;要积极动员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入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要积极动员退下来的村“两委”成员、老教师、老复退军人、老技术能人等参加村、社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壮大队伍力量。“五老”人员少的单位,可外聘“五老”人员参加关工委工作。 
  (四)要加强基层关工委工作力量。各乡镇、街道要从乡镇、街道干部或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富余人员中,调配适合的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乡镇、街道关工委具体工作;从大学生村官、小学教师等队伍中选配合适的人选兼做村、社区关工委具体工作,以加强基层关工委力量。
  (五)分类指导,健全学校关工委组织。各乡镇、街道和教育部门,要重视发挥好学校关工委、老教师队伍的作用,对尚未建立关工委组织的村小学,可以成立村校联合关工委;有建立党组织、群众团体的民办学校,也要建立关工委组织。
  (六)建立健全企业关工委组织。基层党委、政府要按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老同志优势发挥的原则,继续巩固和发展国有(控股)企业关工委组织;要积极探索在民营企业建立关工委组织。对于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单独建立关工委组织;对于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或依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党组织,建立辖区内的关工委组织,可依托工商联基层商会组织或行业协会建立关工委组织,通过实践,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在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优秀企业家担任关工委的名誉主任或顾问,扩大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影响力。 
  三、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为基层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好基层关工委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关工委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综合性表彰,做到同步计划,同步检查,同步考评,同步表彰。要把创建“五好”关工委活动列入基层党建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听取关工委工作汇报,坚持完善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的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文明办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牵头召开“通报工作,沟通情况”会议制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召开2-3次村居关工委常务副主任联席会议,村居关工委班子成员至少每季度碰头一次,及时研究工作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将关工委办公、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务预算,经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街道关工委办公、活动经费一般每年不低于6000元(不含乡镇、街道、村居关工委常务副主任的工作补贴和专项经费),机关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要保障关工委的工作经费,逐步加大对关工委经费的支持力度。对各乡镇、街道的关工委执行主任(老同志)的工作补贴,每月应不低于300元;对村、社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老同志)的工作补贴,每月应不低于60元。其他机关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也应视情对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中的老同志,要采取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四)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要从现有的办公场所、富余校舍中,为关工委调剂出一定的办公和活动场所,改善基层关工委工作条件。基层关工委应做到有牌子、有队伍、有必备的办公设施、有规章制度、有活动、有经费、有工作档案。
  (五)合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机关、学校的场地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组织开展活动;各层次的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所设立的各种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要挂牌、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在村、居关工委和青少年免费开放,开放情况列入文明单位考评、复核的内容。
  (六)市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合力。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以推动我市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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