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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16-12-08
“少年司法彰仁爱,不辞长做护苗人。”近日,一名重回校园的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向福建省永安市检察院送来了一面锦旗,向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
2016年6月,16岁的未成年人林某因与罗某有旧怨,在争执时持刀将罗某的肩部砍伤。经鉴定,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 为轻伤贰级。案发后,林某追悔莫及,其家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该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办案中充分发挥未检工作职能,对林某进行了家庭走访、听取其家长及辩护律师意见,认真分析其犯罪原因。经了解,林某因一时情绪激动,加之其法律意识淡薄,从而犯下错误。检察官根据林某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并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使林某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永安市检察院对该案件审查后认为,林某的行为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林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为在校生,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能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本着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少年司法政策,在征求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意见后,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对林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对其设置了六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与学校、村委会、心理辅导老师组成帮教小组,对林某日常学习、生活进行跟踪帮教;同时林某要每个月向检察机关汇报自己的思想、行为的动态情况。
在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宣告会上,从检察官手上接过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林某,深有感触地说道:“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珍惜自己的校园生活,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方针,也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减轻了心理负担,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利于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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