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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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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永安市司法局 俞绍燕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弱势群体的工作中,作为中国未来发展希望的近4亿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都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在案件的申请范围及刑事案件的指定辩护等环节,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结合本人在法援中心多年接触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情况,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些探讨,希望对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体系能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范围过窄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就限制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只能由其父母代为申请。如果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父或母不去申请或者父母双方都是侵权人的该由谁代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案件很有可能就会成为隐性案件。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国家干预制度,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愿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申请程序上,就不能要求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而应该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

  2、未成年人刑事援助“提前介入难”

  《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提前介入问题,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援助案件的提前介入并未予以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作协调等各方面因素,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权仅仅局限在了审判阶段,使得许多指定辩护留于形式。有些时候为了在表面上迎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往往匆忙的在开庭前一两天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不少指定辩护律师基于时间原因,没有做到委托辩护中阅卷、会见被告人,仅凭起诉书和平常的办案经验出庭辩护,应付指定辩护工作。

  3、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受援人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在我国主要是指获得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免费法律服务。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但是该规定没有对缓交、减交、免交的情形进行规定,而实践中的做法也一般是对当事人采取缓交和减交诉讼费。由于交不起诉讼费,还会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请求,这就出现了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法律援助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不统一的现象。

  4、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不论是专业、人力、物力、能力等方面的资源都非常有限。但是在对有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还需社会的救助,例如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急需进行医疗,但当事人家庭贫穷无力交付医疗费等。由于法律援助机构自身条件所限,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再为受援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然而缺乏经济的帮助就可能会导致法律援助无法开展或效果不显著。

  二、对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过窄的问题,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建议补充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均有权代为提出申请。

  2、完善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援律师指派予以明确。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援助案件的提前介入难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援助立法、制定具体操作方法,明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一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而且经济困难的,应立即告知其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及时代其申请援助,经法援中心审核对确实符合条件的,立即指派律师提前介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权利保护。

  3、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政府从法律上扶贫救弱”。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共同出发点与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保障诉讼公正。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取消了减、缓费用的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一律给予免费的法律帮助。建议司法救助也应当扩大范围,对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案件予以免收诉讼费。

  4、对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给以社会救助 。

  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儿童救助制度,而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几乎空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缺乏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规定。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政策,设立专门的资金,对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给予社会救助,尤其是对那些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侵犯未成年人其他权利而被判刑的未成年人。

   综上所述,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困难,面对诸多困难和挑战,我们希望积极探索,尽快落实、完善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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